生效裁判文書須7日內公開
  內容: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人員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後七日內向中國裁判文書網提交並公佈裁判文書。
  解讀:石德和說,這是為了防止拖延性公開。如果說裁判文書公開不及時,甚至有些裁判文書拖延一年以上才公開,那麼,這種公開也就失去了意義。
  裁判文書上網,到底有什麼好處?石德和歸納了至少四點好處,一是大大規範和限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個案子怎麼判決,當事人的訴請是什麼、證據是什麼、法官如何來認定,都應當呈現出來。裁量權公開了,就可以接受全社會的監督。不能說對於同一種類型的案件,各地法院裁量的尺度差異過大。這將有力推動各級法院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實現看得見的公正。
  二是可以大大提高法官的職業化水平。裁判文書公開以後,最大的壓力來自法官,這對法官職業化水平、文字駕馭能力、邏輯推理和法律適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可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裁判文書公開以後,把違約、侵權、不講誠信的人的信息在互聯網上進行公開,對於打造誠信社會意義重大。
  四是通過公佈大量裁判文書,可以讓公眾更深刻的瞭解到什麼樣的事情是非法的,不能做的,從而自覺遵守法律。
  四種裁判文書“不上網”
  內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三)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
  解讀:石德和介紹,今年11月21日,最高院公佈《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各地法院自2014年1月1日起要將應當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全部公開。這也就是說,除了法定的這四種情形外,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均應當在互聯網上公佈,避免選擇性公開。
  據石德和介紹,此前,我省法院在裁判文書公開上實行的是“上網公佈”的要進行審批,此次變革後,應當上網公開的不需要審批,不上網公開的必須要經過審批。
  當事人需實名公開,但三種情形除外
  內容: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時,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真實信息,但必須採取符號替代方式對下列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姓名進行匿名處理:(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三)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於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
  解讀:石德和說,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的真實姓名或者名稱,這是體現了裁判文書的真實性,也是為了滿足公眾獲取真實信息的需要。不過,法院也對相關案件的當事人信息予以保護。因此,最高法要求,在上述三種情形下,必須採取符合替代方式對相關人員進行匿名處理。
  分別來看,在婚姻家庭、繼承糾紛類案件中,公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不利於私權保護;在刑事案件中,公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極易使其受到二次傷害,公佈證人、鑒定人的姓名,不利於證人、鑒定人作證;針對一些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刑被告人,這些人的主觀惡性一般不大,實名公佈其姓名,不利於其重新回歸社會。但是,累犯或者慣犯被告人的危險性相對較大,實名公佈其姓名,則可以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
  五類信息須刪除
  內容: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四)商業秘密;(五)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解讀:石德和說,這些信息均屬於相關當事人的隱私信息,刪除並不影響相關文書的公開,且有利於保護當事人。
  統一平臺方便查詢
  內容: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各級人民法院文書上網的統一平臺
  解讀:建立全國統一的裁判文書查詢平臺,避免了各地自建平臺,導致資源分散,公眾無法獲取全面信息的困難。此外,統一平臺還提供了便捷的檢索、查閱系統,方便公眾檢索、查閱裁判文書,充分滿足公眾對司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文書不上網
  內容: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裁判文書一律不上網
  解讀:石德和說,調解書是對當事人之間私權處分結果的司法確認,並不直接反映法官的心證裁判過程,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考慮,調解書不宜在互聯網公開。此外,調解書不公開上網,可以有效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調解的方式化解糾紛。不過,對於社會關註度高的調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專門的新聞發佈的方式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可以通過發佈指導性或者參考性案例的方式予以公佈。(江淮晨報)標簽:裁判文書公開 安徽省高院 法官自由裁量權編輯:楊艷紅  (原標題:安徽省高院副院長石德和解讀裁判文書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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