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交流
  地方領導同一職位最多乾10年
  【條例摘要】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解讀】
  對於交流時限、哪些幹部該交流,新《條例》作出了進一步“補充”。例如交流時限,2002版明確了“上限”和“下限”: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此基礎上,新《條例》補充規定,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也就是說,同一人在同一職位,最長乾10年。
  違規追責
  用人失察追究黨委領導責任
  【條例摘要】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解讀】
  對於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新舊條例都明確“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但是如何追責,追責到哪一級別?舊《條例》的標準是“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新《條例》則“提格”到“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引咎辭職
  引咎辭職官員一年內不安排職務
  【條例摘要】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解讀】
  2002版條例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但新條例明確提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新《條例》實行後,該名領導幹部一年之內,沒有到新職務“履新”的機會,次年度,即使被安排了新的崗位,也不會被提拔。
  幹部免職
  免職情形不含“民主測評不過關”
  【條例摘要】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三)辭職或者調出的;(四)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解讀】
  新《條例》保留了2002版的兩種情形: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新增了三種情形。但刪去了“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領導幹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測評不過關,此前應被免職,但新規實施後則無硬性要求。  (原標題:“帶病提拔”將追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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